我相信外国人看到中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会觉得很可笑。
但是,当个人的观赏与一个可被不特定的他人分享的平台相结合时,这种播放,客观上就是在散布和传播。各种帮助行为在中立程度上的差异,以及由此导致的明知与通谋之别,被司法解释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。
知道或者(通过技术)应当知道,哪些缓存文件是淫秽视频,来源是哪些人,才属于明知他人传播淫秽视频。其实,这个追问很厉害。一些网文就是这个思路,以互联网专业人士的身份,站出来慷慨陈词,揭露快播在技术中立之名掩盖下的涉黄事实,似乎支持快播的人,都是被蒙骗的傻蛋一样。现在路人甲第一时间看到房子起火,但没管转身走了,但就算火灾损失再惨重,也不会把甲认定为不作为的放火罪。正是因为有了快播的技术平台,包括服务器提供缓存,才会有最后的淫秽视频被大量传播的后果。
快播涉黄是基本事实,狡辩有什么用?定罪有什么难? 开篇说过,认定一个人有罪,要严守罪刑法定原则。一旦定罪,根据其情节,就必然要在检方建议的十年以上量刑。人家已经逃了,又是事出于一般民间纠纷,那为什么非追不可,继之以跺门施暴,而且冲进了人家二楼客厅? 还无妨退一步说,即使法官认定的争执——撕打——‘欲入这些情节统统成立,在对方寡不敌众的情况下,此时夜深人寂,加害者又有什么理由非要聚众侵入人家的私宅居室?这种行为难道没有触犯上引的《刑法》第245条的规定?对于这种暴力行为施以抵御,难道不是正当防卫? 故意枉法,昭然若揭。
二审为何不察? 通观全案,冤情昭昭。他说:我绝对是在枪响之前到的(现场)。然而这又是一个十分武断但却经不住推敲的裁决。至于事实如何不清,定性怎样不准,被害人曹新春的过错在那里,辩护意见中都曾举证详予说明,两级法院却都不敢正视。
一审不理,二审不查,这在程序上无论如何是个重大的漏洞。这一改,情节显得明确了,集中到一点上,是:被告人瞄准(照)人腹部开枪,故意杀人成立。
果如此,那又怎么能证明是曹海鑫扣动了扳机照(人)腹部开枪致人于死呢?也就是说,子弹究竟由谁又怎样使它出的膛,根本没有审清理明。不料她在同一天的晚上10时至10时50分就又第二次作证,全盘推翻前证,换了个说法,她说:我回忆我在楼下给一个男的说话,我以为他是小春(即曹新春),其实他不是。其中掩盖什么,庇护什么,清清楚楚。根本不发生防卫问题,遑论正当。
以下再从法律上提出我们的见解—— (一)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、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分三款作了规定。去弄曹海鑫,不打海鑫不算人。事关稳定大局,怎敢不辩。尽管尸体上的弹孔很难测得是否猛击所致,但应能测知枪击的距离与角度,这在本案中有其重大的意义。
要言之,即:双方有争执,同时(由并可知)发生了撕打行为——至于是相互撕打,或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撕打,词意闪烁,并不明确。被告人的律师要求必须予以查清,合法合情,但两级法院的法官都深知这类问题在案中的重要意义,故统统置之不顾。
首要关键无疑是附于猎枪之上的指纹鉴定,二审承继一审的错误做法对此也不审查。我今天睡了一天,我好好想了想,我想起来,枪响时我没有在楼上。
故意杀人,二死一伤,郑州中院于1997年4月判处梁随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。还不能不指出:一审对于证言采取的是一锅煮办法,让人搞不清楚某一证人所证何事,证了哪些内容?举例说,一审判决提到了前面引述的姜雨清与王仁东的证言,可是,他们证言的核心恰恰是曹新春等人的暴力侵犯确实存在,曹海鑫的正当防卫是出之于被迫和无奈。把一审认定的并,改成欲,一字之易,表明打(人)之事从未发生,有人想着动手罢了:何其微妙。(三)关于案中证言的审核。第十三瓶白酒入肚,曹新春发话:走。请看:既然曹新春当时是欲入而未入,曹海鑫如果没有透视并能明察的特异功能,怎能做到瞄准目标,照人腹部开枪命中。
还应陈明:两级法院对曹案都断有发生争执的情节,可是,这个认定除了加害人一方的陈述之外,有什么可信的证据说明?在场的局外人姜雨清三次作证说明当时情景是:(骂人的)声音没落,就听到打人的声音。如果不是偏袒,试问为什么对跺门(且不说还有人用铁锨砍门)这样的暴力行为在案中的意义与作用不加审理,不去查明,不予认定?哪个公正的、正直的法官会这么干? 应当补充的是:据《起诉书》,曹新春那时已冲进二楼客厅,不仅已入——即进,而且是冲,如实地反映出暴力实施者凶不可挡的气势。
二、终审裁定就自己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的认定,同样背离实际,有的十分荒谬。二审裁定不理律师的意见,仅针对曹的上诉断言:经查,现场目击人均证实枪响在前,众人夺枪在后,故其所诉过失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。
可是,不仅有勘察笔录记载在卷,当时的现场照片分明有一把铁锨可为铁证。村民惊闻一审判他死刑,有二百余人长跪省高院门前,递上《状告郑州中级法院冤判曹海鑫死刑》的请愿书,便足以说明问题。
当晚也曾被公安人员询问,但她的证言笔录卷中不见。但最关重要的却是其他证据的参照。诚然,被害方的代理律师当庭发出了疑问,他声色俱厉地问道:请问铁锨在哪儿?勘察笔录有记载吗?现在也可能找出一个,这与当时的现场又有什么关系呢?乍听气壮有余。二审裁定公然编制虚假情节,明显地歪曲事实加罪无辜,骇人听闻,不得不详予辨析,不敢不据实力辩—— 一、终审裁定明白无误地以其肯定的判断,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曹海鑫犯故意杀人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充分,足以认定。
高级法官非常明白:厮打与一审断的撕打截然不同,说的是双方对打,互有动作,都有不是。二审裁定说的是:当曹新春……跺门欲入时,被告人曹海鑫即持枪照曹新春腹部开了一枪。
我们没有理由不允许证人修正证言。他们熟知《刑法》第245条,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一种犯罪行为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。
这项胡编颇有学问:着一持字,双方夺枪这一至关重要的情节自然地就化为乌有了。正当其时,局外人李书庆走到餐馆窗外,吓得转身回走。
既如此,怎么可以断言曹海鑫杀人而硬要处之以死刑?如此判案,何其荒谬,何等荒唐。公安人员问她:曹海鑫是怎样拿着枪的?她作证说:曹海鑫用两手端着枪。曹新春已经死去似也不必再对他的不良表现做出概括。曹海鑫新任组长,为村民作了好事,谋了利益,最后惨遭报复,人民也是清清楚楚。
二审裁定承认属实,但又以让其辨认了原物的照片来搪塞,甚至居然说出了且其当庭也未提出异议为一审的非法做法打掩护。(二)再研究一个与曹案发生于同一时期的杀人案例,更可看出两级法院执法的随意性已到了何等程度: 梁随生与人口角。
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定曹海鑫犯故意杀人罪,处死刑。该款规定: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曹海鑫取出猎枪自卫,双方在夺枪中不幸走火,弹中曹新春,不治死亡。一审判决对这一情节的认定是:曹新春追到二楼跺门而入,被告人曹海鑫即开枪照曹新春的腹部猛击一枪。